三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》

编辑:冶金材料设备网
发布时间:2014-07-11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:
 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[2013]41号)中“落实公平税赋政策,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”的精神,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  一、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、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、冷扎板、窄带钢、棒线材、型材、钢铁丝、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(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),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,自2014年7月31日起,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。
  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,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,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。
  二、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,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。
  特此通知。
  附件: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
  2014年7月2日

相关阅读

今年首季包钢风电钢销量增速超六成 唐钢新开发550MPa级高成形性锌铝镁结构钢 本钢北营公司钢渣处理环保改造项目热负荷试车成功 福建省开展2025年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央行王信:钢铁、航运、化工等7个行业转型金融标准正在研制 生态环境部: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